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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7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金汇广场,际经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嘉和商城苏果超市(外)一楼“尚品优购”店铺。

经营者:李抢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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