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6081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
代表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雅卿。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肖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雅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30万元;
3.判令被告在《广东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刊登面积(除中缝外)不小于24*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PUMA”系列品牌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已风靡120多个国家与地区,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自1978年起,原告就在中国先后注册了“PUMA”“美洲狮图形”和“PUMA及美洲狮图形”“跑道图形”,并通过大量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加上原告的产品品质上乘、款式新颖,因此在中国建立起卓越的市场声誉,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
2016年9月2日,被告一人控股的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2300套运动套装上标有“美洲狮图形”商标;
2018年6月15日,蛇口海关认定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告所控股的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口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多年建立起来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己于2019年2月28日被被申请注销,被告肖雅卿作为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肖雅卿未作答辩。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76559号“”商标档案、第570147号“”商标注册证明、《蛇口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深关知通字[2016]第7011号《处理结果通知书》、涉案侵权产品的照片、律师差旅费发票等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蛇口海关调取了深关知罚字【2016】第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涉被控侵权货物照片2份。
被告肖雅卿未提交任何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经审查核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第7655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彪马欧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服、运动衣、运动裤、运动衫等,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
第570147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彪马欧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服等,有效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
2.201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以下简称蛇口海关)向彪马欧洲公司发出《蛇口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蛇口海关于2016年9月2日查获珠海望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望九公司)出口运动套装2350套(上述数量为初步清点,实际数量以扣留凭单记载为准),目的地印度尼西亚。
经查验货物上标有“PUMA”标志,涉嫌侵犯彪马欧洲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告知彪马欧洲公司可向其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2018年6月15日,蛇口海关作出深关知罚字【2016】第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6年8月30日,珠海望九公司委托深圳市嘉翔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海关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2300套运动套装标有“PUMA及图形”标识。
彪马欧洲公司申请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提交担保。
蛇口海关据此对珠海望九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该处罚决定通知彪马欧洲公司。
本院从蛇口海关调取的被控侵权货物照片显示,在被控侵权运动套装中上衣的两肩、右胸、吊牌及短裤左腿下部均使用了标识。
4.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出具的《馆藏盖章清单》及所对应的报章杂志显示:2010年至2015年期间,多家报章杂志的相关报道涉及PUMA品牌。
5.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电子档案显示:珠海望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肖雅卿认缴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经营范围为商业批发、零售。
2019年1月8日,肖雅卿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珠海望九公司,并以“全体投资人”的名义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19年2月28日,珠海望九公司的注销登记获得核准。
6.原告因本案维权产生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珠海望九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其唯一股东即本案被告肖雅卿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现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请股东肖雅卿对珠海望九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是第76559号、第57014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珠海望九公司在其出口的2300套运动套装上使用的跃狮图形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上的跃狮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肖雅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肖雅卿赔偿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被诉侵权货物系经海关出口,未见公开销售,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案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且商标权纠纷本质上系财产纠纷,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雅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享有的第76559号“”、第570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肖雅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雅卿负担2900元,由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肖雅卿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