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99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纤语佳丽鞋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二区一楼B排15号。
经营者:张本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纤语佳丽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纤语佳丽鞋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