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71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刘兵兵。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