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61号 原告:耿伟华,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郑周,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朝臣,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缙,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襄州区亿高金属制品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龙)。
经营地址:淘宝http://shop194280542.taobao.co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缙,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伟华与被告高朝臣、第三人襄州区亿高金属制品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耿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伟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