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6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昭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王倩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贸易城11区28、29号。
经营者:唐付会。
被告: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姜家疃村5、6号。
经营者:唐付会。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平度王倩食品店、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