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669号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佳,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2020年6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郝佳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潘立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