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9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志标,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迎鸳,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国辉,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锋,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8日释放。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文继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拓,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全,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及其辩护人叶迎鸳、文继芳、龙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结伙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一加工点加工生产惠普硒鼓,而后出售牟利。
经查,三被告人无惠普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
2019年11月19日,三被告人在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缴获假冒惠普硒鼓296个(价值19561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志锋、马拓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卢志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非法经营数额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虽假冒了注册商标,但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5.被告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综上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帮亲戚工作,总共只做了两次打包装,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于2019年9月才开始从事涉案工作,同年11月被抓获,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拓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
2.涉案的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即被抓获,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3.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
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卢志标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召集被告人李志锋、马拓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上輋村63号一楼加工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卢志标负责在硒鼓上打印惠普标识,李志锋和马拓负责打包。
2019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来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卢志标抓获归案,现场缴获HP硒鼓296个,包装盒2150个,HP鼓身标15000个和胶枪2把,打标记1台,封口机1台、手机1部。
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志锋、马拓亦被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296个惠普硒鼓价格为1956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人韩某、区某某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标、李志锋、马拓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志标系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志锋、马拓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均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
三名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志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