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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7058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7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开发区嘉运路209号中冶?天润菁园第21、22栋地下室商业-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严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勇,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20日,本院向上诉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上诉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百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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