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3511号
案件名称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3511号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怡,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B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花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觉世双椒公司”)与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联动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觉世双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视联动公司将该域名sgpc.zslde.com项下“觉世双椒”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络链接;

2.判令中视联动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中视联动公司赔偿觉世双椒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4.判令中视联动公司支付觉世双椒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视联动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觉世双椒”相关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30类的权利人,觉世双椒是在传统麻辣香锅做法上改良升级。

截止2019年3月,觉世双椒门店超过20家,遍布福州、厦门、宁德、泉州、龙岩等地,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狗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觉世双椒”注册商标设为搜狗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觉世双椒麻辣香锅”,让公众误认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产品“辣五味”麻辣香锅。

经查,该网站自2017年4月设立,已长达2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的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中视联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振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宇 书记员方宇(兼)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