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59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员工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九支沟中小企业城。
个体经营者:李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员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