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449号申请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东,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启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工业园区五星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201D1A。
法定代表人:伍小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启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