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60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跃钢,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阮仁才,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邵世立,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邵竞争,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跃钢、阮仁才、邵世立、邵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2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缴诉讼费4300元,应退诉讼费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