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21号之二 原告:扈杰,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文,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扈杰与被告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15日,原告扈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扈杰负担。
原告扈杰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