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北首335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广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将案款人民币105000元、执行费1475元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