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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589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北首335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广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将案款人民币105000元、执行费1475元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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