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73号原告:程兵,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淘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根。
被告:广州市穗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锦平。
原告程兵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淘购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穗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