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至县鸭哥小竹签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至县鸭哥小竹签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至县鸭哥小竹签烤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719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至县鸭哥小竹签烤肉,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XX广场XX。

经营者:虞涵。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鸭哥小竹签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