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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红黄蓝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54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新二中博才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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