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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390号
案件名称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90号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R-Klimat),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雅克满卡B区35号1栋。

法定代表人:安娜·斯库拉乔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5-3室。

法定代表人:余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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