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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昊宇与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2308号
案件名称朱昊宇与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昊宇;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2308号 原告:朱昊宇,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关西小区61栋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芬,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业路华翠街68号301A-1房。

法定代表人:马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昊宇诉被告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过程中,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

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本院一审管辖裁定。

该案二审退卷后,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告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送达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2019年12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朱昊宇及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武汉创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开庭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事实,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本案宣判前,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昊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昊宇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朱昊宇负担。

此款原告朱昊宇起诉时预缴本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扣除上述应缴款项外,余款5,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朱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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