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507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余君兴,男,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霖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与被告广州小霖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钥匙扣挂饰(双涡轮增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