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78号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86号附1号。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19号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鹭,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德味源饭庄,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大唐双喜城103幢2层商业A区。
经营者:刘文强,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狄村东街3号平房4排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慧芳,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洲,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德味源饭庄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黄楼村建设机械厂。
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德味源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餐饮服务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宣传推广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太原新闻网》、《太原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即公证费3091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餐费571元、差旅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即公证费3091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餐费571元、差旅费5000元”;
并于2020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