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田一路336号创业楼一层。
经营者:何倩,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