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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34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田一路336号创业楼一层。

经营者:何倩,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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