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1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沙河镇商东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主要负责人:王宗岭,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商河县沙河镇商东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