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25号申请人: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54432263Y。
法定代表人:吴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荷花东路1号2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94064M法定代表人:张世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产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200000元。
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以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码:204***********494。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产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以上被查封、冻结的资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限额200000元。
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藏匿、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损毁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