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1号附4号1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领航通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六楼之六。
法定代表人:张进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百端(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亿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领航通移动视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程亿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在案由确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具体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应定为涉及普通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亿程亿安公司的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是领航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所属并传播的“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中使用了与亿程亿安公司“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中“网页界面、排版布局、表单及菜单板块、系统风格等”一致的行为。
就权利基础而言,亿程亿安公司主张的是侵犯了“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中基于独立的构思、想法,对网页的界面设置、排版布局安排、表单内容选取、配色设定等,进行特定的、有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后形成的新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亿程亿安公司主张该网页作品的类型为“汇编作品”。
亿程亿安公司认为,本案不是涉及代码比对等专业技术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是普通作品所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在发现领航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后,考虑到难以获得领航通公司计算机软件代码、底层代码可能被替换以及代码比对鉴定成本高昂等维权现实困难,亿程亿安公司选择本案暂不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而仅主张其中其他具有独创性作品的侵权。
考虑到此类网页构成作品的难度,亿程亿安公司认为,领航通公司获得软件资料后擅自通过互联网向第三人安装、运行,恶意营利性许可第三人在网络上使用,给亿程亿安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领航通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亿程亿安公司投入巨大成本形成的在先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争议的一次性查明、解决,为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希望能获得法律最低程度的保护,亿程亿安公司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作为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组合案由一并提起。
(二)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是领航通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网站“http//139.159.246.116:8000/loginBefore.aspx”的“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中,复制、传播亿程亿安公司的汇编作品网页,被侵权人亿程亿安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构成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侵权行为也具有严重的不正当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获得最低程度保护。
领航通公司作为亿程亿安公司曾经的软件购置方,在得到花费巨大成本形成的软件代码、产品资料等后,稍作调整,便全国范围内通过网站布局、安装、运行的方式,恶意、营利性地向第三方提供使用、传播,损害亿程亿安公司的在先合法权益。
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均是利用互联网方式实施,且也只有通过在网络环境下才能实现,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3万元,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3万元,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领航通公司未作答辩。
亿程亿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亿程亿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领航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软件产品的正常访问、使用,在其所属官网及省级报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亿程亿安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亿程亿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
事实及理由:亿程亿安公司系长期专业从事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等服务的企业,其公司“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作品已为大量机关单位使用,极具市场影响力及竞争力。
亿程亿安公司与领航通公司曾就上述作品有过合作。
2019年1月,亿程亿安公司发现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局主管的多家机构在内的多主体未经亿程亿安公司允许,擅自使用领航通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多处网页界面、排版布局、菜单板块、内容、整体风格等均与亿程亿安公司作品一致。
亿程亿安公司认为领航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为维护亿程亿安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领航通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辖区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且现仅能明确被告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亿程亿安公司针对领航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亿程亿安公司住所地即成都市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在已经明确领航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情况下,判断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关键在于侵权行为地是否为四川省成都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法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按照亿程亿安公司的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是领航通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软件的行为,因并无相应主张或初步证据表明,上述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上或应当依托信息网络而存在,因此不属于前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援引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亿程亿安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领航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作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四川省成都市是否为侵权行为地;
(二)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四川省成都市是否为侵权行为地 亿程亿安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四川省成都市为侵权行为地。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亿程亿安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在网站http//139.159.246.116:8000/loginBefore.aspx“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中,复制、传播亿程亿安公司的作品的行为,不是通过网络的传播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亿程亿安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上述网站上,但不能简单地以打开网页的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否则将导致管辖的不确定性。
同时,亿程亿安公司也没有提出其他有关四川省成都市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事实,故四川省成都市并非侵权行为发生地。
(二)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亿程亿安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的案由不是涉及代码比对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是普通作品所涉的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
亿程亿安公司主张的是侵犯了“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中基于独立的构思、想法,对网页的界面设置、排版布局安排、表单内容选取、配色设定等进行特定的、有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后形成的新作品,该网页作品的类型为汇编作品,考虑到难以获得领航通公司计算机软件代码、底层代码可能被替换以及代码比对鉴定成本高昂等维权现实困难,亿程亿安公司在本案暂不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
本院认为,一般而言,应依据原告的主张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
亿程亿安公司出于举证难度的考虑,表示本案中暂不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而仅主张其中其他具有独创性作品的侵权,但是亿程亿安公司主张的“网页界面、排版布局、表单及菜单板块、系统风格等”的表达形式是软件运行后呈现出来的结果,不排除在本案实质审理阶段其诉讼请求、举证情况发生变化,为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后续程序中因当事人诉讼请求可能发生的变化对管辖权产生影响,本院在确定本案管辖时将考虑上述因素。
由于四川省成都市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领航通公司提出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主张成立。
领航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考虑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普通著作权案件也有管辖权,本院确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亿程亿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无误,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9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1日 关 键 词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领航通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2.尽管原告目前主张涉案作品非计算机软件,但考虑到基于计算机软件形成的其他作品与计算机软件作品之间的关联性和诉讼请求变更的可能性,为尽可能确保管辖稳定性,宜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