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89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慧,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帕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7栋一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苏壮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雷与被告佛山市帕特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雷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