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18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腾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张溪前进第一工业区8号5楼5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30HCXA。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刚,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隔壁,公民身份号码420************13X。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腾兴电器有限公司、杨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