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9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羊城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场所经营者:何振锋,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羊城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