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23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郑氏木业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149号福州林产品交易市场内第32幢16、30#店。
经营者:郑关平。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郑氏木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