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弘,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晓春,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张弘因与被上诉人韩晓春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晓春以与张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韩晓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张弘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晓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4520元,由韩晓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张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