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3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巍伟,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巍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纳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