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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志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365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志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军;安格洛联营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3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状》,称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且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并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剩余的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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