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3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状》,称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且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并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剩余的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