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27号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中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8030681N。
法定代表人:徐律。
被告:福建省翔安监狱,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桂林村七里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075029115Q。
法定代表人:朱苏闽。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翔安监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郭欣欣 人民陪审员 陈卫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