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知民初5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周堂镇一中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7LDHRX7。
经营者:高治平。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平治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治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宾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马丁靴男英伦风冬季男士高帮靴子加绒工装靴男鞋秋季中帮男靴”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盛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皮鞋、运动鞋及服饰的公司。
进盛公司于1997年和1998年取得“Cabbeen”“卡宾”商标注册证,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商标“卡宾”为商标“Cabbeen”的中文音译,在商标宣传时,“卡宾”与“Cabbeen”均同时使用宣传的。
且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卡宾”与“Cabbeen”商标在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商誉。
2011年1月20日和2016年3月20日,进盛公司分别将注册申报第1089172号“Cabbeen”和第1210777号“卡宾”转让给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
后紫曦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注册号“1089172”“1210777”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私语百货铺”的店铺,该商铺中产品名称为“卡宾马丁靴男英伦风冬季男士高帮靴子加绒工装靴男鞋秋季中帮男靴”(商品ID为:607885137074)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3.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Cabbeen”。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平治门市部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局官网最新状态打印件、商标使用许可书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具有诉讼资格;
证据二,《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一份,欲证明“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三,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组,欲证明被告系案涉店铺经营者、案涉店铺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证据四,证明文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未从原告处进货,原告亦未授权被告使用案涉商标。
本院认为,卡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卡宾公司是第1089172号“Cabbeen”和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具有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亦可证被告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紫曦公司是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注册有效期是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截止)。
紫曦公司是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注册有效期是199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截止)。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标权保护案件中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紫曦公司和原告卡宾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名下第1089172号“Cabbeen”和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商品范围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许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授权卡宾公司将授权书所涉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普通许可使用;
授权卡宾公司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或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求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25日,原告卡宾公司以淘宝会员名“tb158727150”登录淘宝网,以“私语百货铺”为内容进行搜索,进入案涉淘宝店铺后,找到并打开名为“卡宾马丁靴男英伦风冬季男士高帮靴子加绒工装靴男鞋秋季中帮男靴”的商品链接,该商品详情介绍品牌为:CABBEEN/卡宾。
另查明,根据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确认“私语百货铺”由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注册经营,经营者为高治平。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平治门市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案涉商品及店铺在商品样图、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卡宾”“Cabbeen”标识,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且与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相同。
紫曦公司与卡宾公司确认被告平治门市部非二公司的经销商,未有购买“卡宾”“Cabbeen”合法产品的记录,亦未获得二公司的经营许可。
因此,被告平治门市部在淘宝网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前述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平治百货铺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卡宾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平治百货铺赔偿卡宾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睢县平治百货门市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