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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9知民初2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住所地:清丰县。

经营者:程贵平,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被告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的经营者程贵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豆浆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目前已成为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在小家电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Joyoung九阳”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同时也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注册和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包括“Joyoung九阳”、“JOYOUNG”、“九阳”商标等。

2009年4月“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joyouricj佛山市南海区九阳厨具厂”字样,在销售单上突出使用“九阳豆浆机”,涉案产品与“Joyoung九阳”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声誉,同时也造成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以维护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辩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票据不清晰,没有加盖店里的公章,没有卖过这种产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1.(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8126号公证书;

2.(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4464号公证书;

3.(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4465号公证书;

4.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5153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第二组:(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326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组:1.(2019)豫新新政内民字第4146号公证书;

2.封存产品。

证明目的,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的门头照片、销售票据均是本店的,但是销售票据不清晰,也未加盖店里公章,不是本店销售的产品,没有卖过佛山九阳的东西。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未提交证据。

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及均是由公证部门制作并出具,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1是由公证部门制作并出具的,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虽提出异议,但未举证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

第三组的证据2,该外包装显示joyouricj豆浆机实物与(2019)豫新新政内民字第4146号公证书图片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类第7315859号“Joyoung九阳”商标,核定适用在电磁灶、电炊具、电饭煲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

2012年11月7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类第9916506号“Joyo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灯、电炊具、电压力锅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012年11月7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类第9916504号“九阳”商标,核定使用在搅拌机、绞肉机、豆浆机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012年11月7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类第9916505号“Joyoung”商标,核定使用在搅拌机、绞肉机、豆浆机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012年12月31日“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6月27日,受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新福由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公证人员段某及谢高朋陪同来到清丰县朝阳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留信家电量贩,李新福现场购买了豆浆机一个,共支付人民币300元,取得销货清单一张(该销货清单上误将日期填写为19年6月26日)。

公证处工作人员谢高朋对该店铺相关部位进行了拍照。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新福对上述购买的商品、销货清单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成后所购物品由公证人员封某粘贴了封条。

本院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销售假冒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应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的销售数额及本身的经济损失进行举证,故本院依法根据销售地经济发展水平,并综合全案情况,酌定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应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立即停止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7315859号、第9916506号、第9916505号及第99165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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