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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案件名称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语薇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同方中心大厦1205。

法定代表人:王仕洪,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连云港语薇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中大蓝湾国际小区7#楼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三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蜂智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觉醒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语薇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薇妍公司)、杭州三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蜂智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第一,黑蜂智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第二,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为黑蜂智造公司所在的深圳市,以及三涉公司所在的杭州市。

第三,语薇妍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觉醒公司未提交语薇妍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证据,且语薇妍公司并非黑蜂智造公司的签约经销商,无权销售、许诺销售黑蜂智造公司的产品。

语薇妍公司的营业范围和公司性质亦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差甚远。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觉醒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语薇妍公司、三涉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黑蜂智造公司对原审法院据以确定管辖连结点的语薇妍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有异议。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但是,在对该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该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无需对该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觉醒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据显示,网店“清医美品牌企业店”在销售商品列表中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而该店铺的经营者为语薇妍公司。

上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语薇妍公司与本案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可以认定语薇妍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语薇妍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故原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之一语薇妍公司的住所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黑蜂智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欧宏伟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2日 关 键 词 管辖;

适格被告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觉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连云港语薇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三涉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是否应审查以及如何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裁判观点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案件管辖连结点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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