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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04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289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8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YHWDX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新阳光食品城57幢2号。

经营者:高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天龙,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011670478003F,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绣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兆久。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西林美日香粮油商行、辽阳市三禾粮食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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