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84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西团镇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双龙路联建楼4号。
经营者:沈明。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西团镇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区西团镇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