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2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水寨货郎先生百货超市,住所地,项城市东大街。
经营者:袁培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水寨货郎先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