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26号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棣,经理。
被告: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郑焕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超,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被告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对涉案名称为“车载香薰(易拉罐型)”(专利号:20193031528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9日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本院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