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52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意法鞋城百潮汇鞋类商行,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意法鞋城贰层2153号。
经营者:杨天保,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意法鞋城百潮汇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州意法鞋城百潮汇鞋类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7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杭州意法鞋城百潮汇鞋类商行负担(该费用已与和解款一并向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