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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永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永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张永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1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祥,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公民身份号码:132××××***********。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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