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699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沙场路自编86号联鸣大厦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英。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第11028090号、第11028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469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