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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53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E1533。

法定代表人:顾勇亭。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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