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0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一茗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夏茶博城2-7-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0100MA2MU681X。
法定代表人:储著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合肥一茗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合肥一茗茶叶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约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