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5765号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严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66A。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梁记劳保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38024799T。
系一家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念谭,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39。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梁记劳保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