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33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安区世纪晶众鑫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高硐社区17组。
经营者:季存深。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区世纪晶众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其已经与大安区世纪晶众鑫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