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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秀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民初1791号
案件名称1791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秀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刘秀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79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莉,女,汉族,1947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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