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王亮渔具店(现更名为浦江县红运宠物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黄岩路44-1号。
经营者:谌彩凤,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强,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浦江县王亮渔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周光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8月27日,浦江县王亮渔具店变更名称为浦江县红运宠物店。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光强以“已与浦江县王亮渔具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浦江县王亮渔具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周光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光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光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周光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